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
2016年第19号
關于暫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事項的公告
根據《浙江省财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(tǐ)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(zhī)》(浙财綜〔2016〕43号)的規定,自2016年11月1日(費(fèi)款所屬期)起,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(tǐ)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。現将暫停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(xià):
一(yī)、在我(wǒ)(wǒ)省範圍内從事生(shēng)産經營活動,取得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(tǐ)經營者(以下(xià)簡稱繳納義務人),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,暫停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。其中(zhōng),按季申報的繳納義務人,其2016年10月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,應在2017年1月征期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。
二、繳納義務人少申報、欠繳、緩繳等應繳未繳地方水利建設基金(費(fèi)款所屬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)的,需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補申報或補繳手續。
三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按實際征收月份執行。減免條件中(zhōng)涉及全年指标的,可按實際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。
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浙江省地方稅務局
2016年11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