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意見》指出,嚴禁新增鋼鐵産能。堅決遏制鋼鐵冶煉項目盲目建設,嚴格落實産能置換、項目備案、環評、排污許可、能評等法律法規、政策規定,不得以機械加工(gōng)、鑄造、鐵合金等名義新增鋼鐵産能。嚴格執行環保、能耗、質量、安全、技術等法律法規,利用綜合标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産能應去(qù)盡去(qù),嚴防“地條鋼”死灰複燃和已化解過剩産能複産。研究落實以碳排放(fàng)、污染物(wù)排放(fàng)、能耗總量、産能利用率等爲依據的差别化調控政策。健全防範産能過剩長效機制,加大(dà)違法違規行爲查處力度。
值得注意的是,“十四五”時期,我(wǒ)(wǒ)國鋼鐵工(gōng)業仍存在産能過剩壓力大(dà)、産業安全保障能力不足、綠色低碳發展水平有待提升、産業集中(zhōng)度偏低等問題。